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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com线路检测   2018-01-05  

365.com线路检测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制定的《双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365.com线路检测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双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2.2   工作机构

  2.2.1  专家组

  2.2.2  监测预警组

  2.2.3  督导检查组

  2.2.4  信息宣传组

  2.2.5  后勤保障组

  2.3   应急管控

  2.3.1  工业企业污染控制组

  2.3.2  燃煤污染控制组

  2.3.3  机动车及油气污染控制组

  2.3.4  建筑扬尘污染控制组

  2.3.5  生活污染源控制组

  2.3.6  秸秆焚烧控制组

  2.3.7  健康防护组

  3    监测、会商与预警

  3.1   监测

  3.2   会商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3.3.2  预警发布

  3.3.3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4.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3.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4   应急终止

  4.5   信息上报

  5    督导检查

  5.1   责任落实

  5.2   预警监督

  5.3  公众监督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及能力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双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主动预防、迅速反应、处置有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指导意见》、《双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双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市辖区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置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统筹,科学预警、及时响应,明确责任,强化落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双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决策部署,以及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导、协调。

  2.1 指挥部组成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大队、市住建局、市供电局、市农电局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

  2.2 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省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信息宣传组和后勤保障组,进行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效果,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 专家组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等领域相关专家,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2.2 监测预警组

  由市气象局牵头,市环保局及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预测大气污染变化趋势,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2.3 督导检查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2.2.4 信息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及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引领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2.2.5 后勤保障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物资装备及制度等应对保障工作。

  2.3 应急管控

  成立工业企业、燃煤污染、机动车及油气污染、建筑扬尘、生活污染源、秸秆焚烧、健康防护等7个污染控制组,负责编制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及应急管控目标清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通过加强应急管控,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2.3.1 工业企业污染控制组

  由市经济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组成。市经济局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负责组织确定在双辽市区域内制定非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限产等应急管控措施,督导非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发改局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负责组织确定在双辽市区域制定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限产等应急管控措施,督导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局加大燃煤锅(窑)炉及工艺废气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监督检查频次,确保各类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达标排放,从严查处恶意排放行为。

  2.3.2 燃煤污染控制组

  市住建局、市商务局组成。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燃煤供热企业建设洁净煤储备库,保证燃煤供热企业优质煤、洁净煤库存量占正常使用煤量10%以上。严格落实洁净煤替代方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所有燃煤供热企业全部使用洁净煤。在保证居民供热的前提下,必要时适当降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商务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供暖量。市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加快清洁煤炭供应体系建设,减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的燃煤污染。

  2.3.3 机动车及油气污染控制组

  由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办组成。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城市机动车减量治堵、限行禁行方案,利用各种媒体提前发布机动车限行禁行管控信息,利用交通监控设备查处“黄标车”、冒黑烟车辆,督导停办户外大型活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及时增加公交运力,组织各种大型车辆投入公交运营,减少发车时间间距,延长收发车时间,必要时采取免费运营措施,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企事业单位车辆统一接送上下班;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制定公务用车停驶专项方案及公职人员错峰上下班和临时串休方案,减少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数量。市商务局负责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2.3.4 建筑扬尘污染控制组

  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所有物料堆场必须实行全覆盖,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减少或者停止建筑施工、拆除工程、土石方等作业,强化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车辆扬尘监管,减轻城市扬尘污染。

  2.3.5 生活污染源控制组

  由市住建局、市城管大队组成。负责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按照清扫保洁实施计划,适度增加道路清扫洒水降尘频次;加大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祭祀焚烧和烟花爆竹燃放的巡查检查力度,切实减少生活源污染物排放。

  2.3.6 秸秆焚烧控制组

  由各乡(镇)、街及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组成。市农业局负责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实施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推广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严禁露天焚烧。组织足够数量的秸秆打包机,在城市和机场周边、高速和国道两侧、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要全部实施农作物秸秆机收捡拾打捆,逐步实现秸秆机收捡拾打捆全覆盖,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打下基础,以用促禁,促进秸秆禁烧工作落实。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各乡(镇)、街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

  2.3.7 健康防护组

  由市卫计局、市教育局组成。市卫计局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督促医疗卫生相关机构落实卫生防护、医疗救治措施;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制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

  3 监测、会商与预警

  3.1 监测

  环保和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依据。

  3.2 会商

  环保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参与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且未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实时会商。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1)蓝色预警(Ⅳ级):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橙色预警条件时;

  (3)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并未达到红色预警条件时;

  (4)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3.2 预警发布

  (1)发布程序。

  环保和气象部门组织联合会商。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将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等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达到预警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预警级别和启动应急预案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向有关成员单位及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2)发布时间。

  原则上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提前2天(48小时)发布,蓝色预警根据空气质量预测情况及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Ⅳ级)发布:指挥部办公室每24小时向指挥部报告1次当前大气污染程度,信息宣传组每天向公众发布1次预警信息。

  黄色预警(Ⅲ级)发布:指挥部办公室每12小时向指挥部报告1次当前大气污染程度,信息宣传组每天向公众发布1次预警信息。

  橙色预警(Ⅱ级)发布:指挥部办公室每8小时向指挥部报告1次当前大气污染程度,信息宣传组每天向公众发布2次预警信息。

  红色预警(Ⅰ级)发布:指挥部办公室每6小时向指挥部报告1次当前大气污染程度,信息宣传组每天向公众发布3次预警信息。应急值班人员要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实施24小时跟踪监控。

  (3)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会商认为需要升高或降低预警级别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波动时,应执行高级别预警。

  3.3.3 预警解除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变化趋势,会商研判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并向社会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当不满足Ⅳ级预警条件时,Ⅳ级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蓝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 应急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即发布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也可根据大气污染物特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动减排,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全天或白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车辆。

  ②按照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5%以上。

  ③除应急抢险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⑤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

  ⑥加大对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源检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备稳定运行。

  4.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主动减排。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实行尾号禁行(禁行尾号对应当日日期末位数,尾号是字母的按4号日期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车辆。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③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方案要求,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餐饮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停业整治;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加油站停业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停业整治。

  4.3.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停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按双号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必要保留外的全部公务车辆。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50%以上。

  ③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停止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④城市建成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限行范围及路线由各地自行制定公布。

  ⑤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4 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时,响应即终止。

  4.5 信息上报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1小时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启动期间,每日12时前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终止后1小时内向应急指挥部报送终止响应信息,24小时内报送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5 督导检查

  5.1 责任落实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本预案和重污染天气管控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细化各项措施,督导相关部门认真执行应急措施。

  5.2 预警监督

  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地和有关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启动预案的要求其立即启动。适时组织专家组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进行效果评估。对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对发现问题的部门及个人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5.3 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及能力保障

  各乡镇街、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应对期间应急仪器设备、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设备、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街、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3 医疗卫生保障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各乡镇街、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相关单位要制定或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均要向社会公开。

  预案实施后,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5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双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双政办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冯延明) [纠错]